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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嗨租车因网点无照经营被罚此前被用户投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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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季明智

近日,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惠东高铁站网点存在无照经营行为,被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该公司成立于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周珏,注册资本4.68亿美元。

而在此前,据证券日报报道,有用户就一嗨租车涉嫌误导消费者问题进行了投诉。

去年12月初,一嗨租车就开放了春节用车预定通道,推出了出行无忧计划,包括免费的元租车大礼包,即用户连租5天或连租7天,可获得元-元的租金减免。据悉,截至年1月中旬,一嗨租车今年春节预定订单相比去年春节增长超70%。

1月23日,有用户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嗨租车这个元的优惠券是我年12月份领取的,想着过年回家时租车使用,但1月18日打开手机准备使用,却显示不在使用时间范围,优惠券里面明明是有这张券的,有效期也显示是年2月10日过期,但就是不能用,我打电话咨询,客服说是年1月17日之前必须下单才行,但是1月17日之前平台也并没有给我发消息说要过期了。”

对此,记者咨询了一嗨租车客服,客服表示:“春节满7天减元早鸟券使用规则是仅限预定时间在年1月17日(含)之前,且取还车时间在年1月17日(含)至年2月10日(含)期间的订单可用。”

该用户认为一嗨租车此举涉嫌误导,“如果你1月17日之后不能用了,为什么不把过期时间写成1月17日,而是写成2月10日,目的是什么?”

这位用户的遭遇不是孤例,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也有其他用户因没有在1月17日之前预定而导致无法使用优惠券进而投诉的情况。

对此,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嗨租车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嗨租车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称:“因为是早鸟活动,所以设定了使用时限,相关页面都有提醒。”

对此,赵铭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但一嗨租车并没有以显著方式对用户进行提醒。”

赵铭指出:“一嗨租车更多地可能是想通过春节优惠券方式来引流,花很小的成本,实现宣传和引流的目的,与竞争对手抢夺用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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