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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干货公司租用个人车辆是否需要取得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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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近期有财务人员咨询,公司租用员工小李个人的车辆用于生产经营,小李是不是需要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给公司进行税前列支?

对于这个问题,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来区分:

(1)小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超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元的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小李出租车辆,每次租金销售额不超过元的,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小李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果小李出租车辆,每次租金销售额超过元的,应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小李认为按次代开发票麻烦,与企业协商按年进行出租,先收到全部租金的,则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则应按照租车协议约定付款日期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2)小李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个人经常性的出租车辆业务,建议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免税政策。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66个问题,按次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按月享受未达10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在此提示财税学员:租用个人车辆并不是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租期、租金、使用范围、权利、责任的划分等内容。只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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