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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豪车庆祝18岁生日,结果赔了70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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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生日代表着成年,可是要切记,成年除了享有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也意味着担负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小牧让朋友为自己租豪车,庆祝18岁生日,可最后却一起卷入了一场诉讼,我们来看记者的报道。

年2月,小牧迎来自己18岁的生日,他想给自己安排一次不一样的成人礼。小牧计划生日当天,租豪车和两名好友一起出行。但筹划生日时,小牧还没成年,没有驾照。于是,小牧委托戴某出面,与租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下两辆豪车,一辆是市价六百多万的劳斯莱斯库里南,一辆是三百多万的宾利欧陆轿车。租期为1天,费用2万多元,全部由小牧承担。

生日当天,小牧坐着朋友周某开着宾利欧陆,戴某驾驶着劳斯莱斯库里南,三个人、两辆车在河北香河一带游玩,没成想出了车祸。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租车公司将宾利欧陆送修,由于部分配件需进口,加上疫情影响等因素,耗时三个多月,才将宾利车修理好,花费了35万余元。因为维修的问题,要维修费用的问题,停驶期间费用的问题,各方没有商量到一块去,所以本案的原告租车公司把三个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租赁公司认为,车辆修理是一部分费用,同时维修期间车辆停驶,按照每天元的租金标准,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于是,租车公司将小牧、周某、戴某三人告上了朝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停驶期间的费用和车辆贬值费98万元。

年6月14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助理李国龙告诉记者,此案中,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和支付租金的人都是小牧,但签订租车合同的是戴某,驾驶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周某,所以,该由谁来承担事故损失,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小牧不同意赔偿。原因有两点,一,租车合同不是他签的,自己不了解合同内容;其次,租车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了,计算方式不合理。对于租车公司的诉求,签合同的戴某和负责开车的周某辩称,当初是由于小牧没有驾照,他们是受小牧委托,所以车辆损失也不应由他们来承担。

据法官助理李国龙所说,戴某在租车时,告诉租车公司,自己是帮朋友租车。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法院最终认定,由实际出资和租赁车辆的小牧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停驶期间的停驶费用和车辆贬值损失,因租车公司的主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酌减。年7月28日,朝阳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小牧赔偿租车公司车辆停驶期间损失和贬值损失共计70万元。

牧租的豪车撞上护栏发生在零点十分。18岁生日仅仅过了10分钟,小牧就迎来了成年第一课,那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来源于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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