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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使命2022出租车交通事故案例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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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进行时

为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狠抓落实

不断深化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持续对黑河辖区出租车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

强化社会监督

希望广大出租车驾驶人引以为戒

摒弃交通陋习

遵守交通法规共创和谐交通

1

案例一

简要案情:

年6月25日17时09分许,白某某驾驶出租车,沿官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爱辉区官渡路与兴华街交叉路口处,与沿兴华街由东向西行驶刘某某驾驶的天津福克牌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使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责任认定:

白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

案例二

简要案情:

年5月17日6时15分许,张某驾驶出租车,沿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爱辉区邮*路与环城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邮*路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刮,致使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

责任认定:

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3

案例三

简要案情:

年1月22日2时4分,姜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迎恩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迎恩路与爱辉区环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事故导致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责任认定:

姜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

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

4

案例四

简要案情:

年9月13日7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出租车,沿丹阿公路(丹东-阿勒泰G)公里(河南屯路段)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河南屯路段时与沿G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屯路口正左转弯的由郭某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郭某某及乘车人计某某受伤。

责任认定:

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郭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之规定负同等责任。计某某无责。

张某某承当同等责任,郭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计某某不承担责任。

5

案例五

简要案情:

年02月11日07时55分,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孙吴县解放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孙吴县解放路康荣医药对面越过中心实线逆向行驶时,与孙吴县沿解放路自北向南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蒋某某受伤。

责任认定:

当事人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编辑:崔志强、姜顺姬

审核:吴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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