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前不久,有顾客从张先生手里租走了13辆车。
没想到的是,租车的这个人做了一套假手续,把车都给卖了。
警方破案后,帮助张先生找回来5辆车,但是还有8辆车目前无法追回。
目前,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让张先生赔偿丢失的8辆轿车,总价值达到了三、四百万元。
为此,张先生给《法治进行时》打来热线电话,咨询自己是否应该赔偿这笔款项。
针对此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周旭亮给出了解答: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租车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该客户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汽车,租赁汽车毁损灭失,或者租赁期间届满,无法归还的,公司均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该客户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客户将租来的汽车出卖给其他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该客户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被起诉,汽车租赁公司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该客户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