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唐山市路北区初乔屯派出所接到一涉恶线索,随后立即组织案件全体人员加班加点进行案件分析,调度报警人信息及案件,经过派出所案审全体人员的认真研判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轨迹,于6月10日下午17时许在路南区旭安园和路北区鹭港小区共抓获嫌疑人5人;安某某,25岁,路南区人,孟某,24岁路南区人,卑某某,24岁,路南区人,陈某某,29岁,路北区人,林某某,23岁,路北区人,并于6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年5月20日,报警人王某称,孟某、安某某、卑某某曾多次利用自己开的汽车租赁公司,对租车人实行敲诈勒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林某某、陈某某也积极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年1月10日,王某某报警称,其在孟某等人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被撞坏后,修好了还车时被孟某等人发现,在尚座二楼通圆汽车租赁被孟某、卑某某、安某某等人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向报警人索要6万元修车款,案件已立案。
年11月7日韩某某被敲诈勒索,韩某某在孟某等人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车辆后发生故障,随后孟某等人在丰南商厦附近利用辱骂、恐吓等方法向韩某某索要2万元修车款,丰南区公安局已立刑事案件。
年10月14日何某某被敲诈勒索案,由于何某某自己的车被被朋友抵押至陈某某公司,陈某某、林某某发现何某某的车是他们俩租赁出去的,所以,陈某某等人利用威胁的手段向何某某索要2万元“好处费”,后将车辆还给何某某,此案件已立刑事案件。
年5月20日,王某报警称,当天王某将从孟某等人的公司租赁的福特野马抵押,孟某等人带王某至路北经侦大队报警后,王某被孟某等人堵在他们驾驶的奥迪汽车内至第二天早上8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此案已立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孟某、安某某、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孟某、安某某、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年6月15日孟某等5人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