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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法院谨防以租还贷式的合伙经营租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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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汽车租赁行业兴起初期,顺应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自驾出游与日俱增的需求,机遇造就了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人也从行业发展中嗅到了商机,纷纷“入海”捞金。然而,行业的迅猛发展往往隐藏着难以预见的风险,在汽车租赁、合伙经营等方面引发了许多纠纷。近日,信宜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合伙经营汽车租赁的合同纠纷,高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凌某向朋友李某声称其经营汽车租赁行业盈利可观,一台车三年内的租赁收入就可以赚到一台车的购车款,李某认为凌某经营的汽车租赁行业很有商机,于是两人一拍即合,随后订立车辆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购买车辆交由凌某经营,合作期限为3年,首期车辆购车款由李某支付,剩余的购车款由李某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公司贷款支付,贷款本息分为36期按月偿还给贷款公司。双方同时约定,每月将出租该车的收入用来支付月供,月供款由汽车租赁公司每月按约定时间转入李某开设的银行卡自动还款。双方还约定,从出租该车的月收入中扣除月供款及成本开支后,剩余所得由李某与凌某按1:1进行分配。

签订上述合作协议后,李某依约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小汽车,支付首付款8万元后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手续,并将车辆交给凌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汽车租赁服务。李某交付小汽车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凌某皆能按照双方约定每月按时支付月供贷款,后来,汽车租赁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不再出租汽车,凌某也不再支付涉案车辆的月供贷款。双方为此产生争执,李某也未支付涉案车辆的月供贷款。由于贷款断供,贷款公司将李某拉入黑名单,李某征信受到极大的影响。同时双方合伙经营的车辆也不知所踪。为了拿回汽车,李某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凌某返还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车辆贷款。

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由于涉案的合伙合同中对租赁汽车没有收入时双方如何负担贷款的情况并没有约定,经过承办法官认真剖析案情,辨法析理,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合伙经营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凌某将涉案车辆交还给李某,李某则同意负责偿还尚欠的车辆贷款本息。签订调解协议后,凌某在法院的见证下将车辆交还给李某,至此该案成功调解。

汽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了迎合市场发展的需求,汽车租赁业作为一项新兴的行业也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因经营租车业务所引发的纠纷也成为现代社会越来越常见的纠纷类型。在此类纠纷中,通常是以个人名义先交首期款购买车辆,再抵押车辆进行贷款支付余款,用经营租车的收入来偿还贷款。但是该类合伙存在对合伙的风险负担约定不明的情况,遇到租车经营不善或者出现交通事故,往往合伙人内部会互相推诿,不肯承担偿还贷款及承担车辆损失或者赔偿责任。因此需要我们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经营汽车租赁不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任何合伙合作都会出现风险,在签订合伙合同时需约定出现风险时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免影响自身的征信,导致纠纷产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通讯员:肖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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