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一男子,两次入狱仍不知悔改,出狱后改名换姓,继续重操旧业,谎称能为他人提供婚车服务、替他人出租车辆等为由,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近百万元。年2月18日,大庆高新法院对这起改名换姓实施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改名换姓为骗钱
35岁的卢*(化名),因学习成绩不好,上完小学便待在家中。期间,整日和闲散人员混在一起。
年12月10日,卢*为弄点钱花,便伙同他人一起盗窃。案发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出狱后,没生活来源,他便开始编造各种谎言,骗取他人钱财。年7月,其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元。
刑满释放后,按理说,两次入狱应有所教训,但其仍不走正道,没事就捉摸如何骗钱。
年,卢*认识了张女士,他觉得张女士是有钱人,便灵机一动,打起张女士的算盘。
为隐瞒身份,其改名换姓,谎称自己叫李磊,是一名生意人,在和张女士相处中,其特别会装,赢得对方信任。
“张姐,我手里资金周转不开了,想从你这借点钱,两三天就给你。”
“张姐,我正在安装暖气片,差点钱,你帮我倒下手。”
就这样,自年11月至年3月间,卢*陆续向对方借款元,并使用伪造的李磊身份信息与张女士签订了借款协议,后经多次索要,卢*只还了元。
“我认识婚庆公司的人,咱们用婚车肯定便宜。”年7月,卢*听说一位朋友结婚要用婚车,又打起了歪主意。
之后,卢*伙同王柳(化名)谎称能够为朋友提供婚车服务,并以支付订金、更换头车、名车等为由骗取朋友钱款元。事后,他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直至案发,卢*、王柳才将元钱款返还给被害人。
替人租车实为诈骗
此时,小打小闹的骗局,已无法满足卢*的日常开销。为此,他又精心策划了一个骗局,以出租车辆赚取租金为由,骗取他人车辆,再将该车辆低价转卖,从中获利。
“我这有个好事,你把车辆给我,我帮你出租,可以先支付你租金。”年3月30日,卢*以替人出租车辆赚取租金为由,向陈某发出了“邀请”。
当时,陈某一听,这是好事,于是将一辆价值5万元的轿车交给了卢*,卢*将元租金支付给了陈某。
提到车后,卢*并未将该车辆出租,而是来到车行,以抵押借钱方式,将该车以2万元价格抵押给车行老板王某。而王某明知道该车辆是犯罪所得,仍将该车辆加价转给他人。案发后,轿车被公安抵扣返还被害人。
年10月12日,卢*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的信任,带领贾某来到高新区一4S店,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8万的轿车。为不让贾某起疑,卢*先行支付1万元租金。将车提到手后,卢*将该车以3万余元价格抵押给王某,王某随手加价转给他人。案发后,轿车被公安抵扣返还被害人。
从年3月30日至年5月17日,卢*以相同手法如法炮制,共骗取11名被害人的车辆,低价抵押给车行老板。直到后来有人发现被骗报警,卢*和车行老板分别落网。
经查,卢*实施诈骗犯罪13起,数额共计96余万元。王柳实施诈骗犯罪1起,数额元。王某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起,数额共计余万元。
东窗事发获刑罚
2月1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王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王柳诈骗数额较大。
被告人王某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并加价转让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第二起犯罪中,卢*与王柳系共同犯罪,王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诈骗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卢*、王柳、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卢*返还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王柳全部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部分车辆被追缴,对卢*、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卢*退赔部分被害人未还的钱财。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莫以恶小而为之,因贪小而失大。挣钱路子千万条,收入合法第一条,犯罪所得要追缴,失去自由两行泪!莫伸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抓,最后等待的,必然是严厉的刑事惩罚!
同时,也在此提醒各位车主,不要为了一点小利,而向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相关事宜要自己亲自去办理或参与,了解更多的事实真相,从而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避免上当受骗。
最后,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收集好相关证据,决不能让诈骗分子逃之夭夭,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大庆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