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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3 7:08:00
                            

通讯员:刘柯妍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年5月,被告杨某与原告叶某签订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轿车以租代购的方式出租给被告,合同期限自年5月7日起至年5月7日止,共计36期,每期被告给付原告租车款元,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依约定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但不包括车牌号。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金给付至年1月7日,其余租金未给付,现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遂诉至榆树法院。

承办法官刘晓红受理案件后,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了解发现,被告并非实际车辆使用人,所以希望原告能够等被告找到实际使用人后再商议。但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却予以拒绝。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从当事人争执态度的细微变化中,挖掘矛盾的共同突破点,对症下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榆树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尽全力、尽真心为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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