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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6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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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原告白银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三个月,后租赁期限到期,谢某某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元未付,并于还车当日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催要租赁费,但被告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白银某汽车租赁公司无奈之下,只得将被告谢某某告上了法庭。被告谢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缺席审理。

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白银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谢某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至今尚欠原告租金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谢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支付白银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费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本案中,被告谢某某和原告汽车租赁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谢某某未按期支付全部租赁费,故需要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但谢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并非解决问题的方式!

原标题:《租车不付款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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