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公司一般采取出租车车辆的产权与出租车的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有一定的从属性。
出租车公司负责对司机进行交通法规、安全教育、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司机必须遵守出租车公司制定的管理及纪律方面的规定。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实际上出租车司机并非完全独立的承包人。
第二,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公司有组织上的从属性。
出租车公司有组织机构,而车辆的外厢显示了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服务电话等;从乘客的角度看,与其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出租车公司,其接受的是出租车公司的服务。出租车司机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其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
第三,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公司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从属性。
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出租车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司机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四,从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方面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都对出租车企业作出了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可见,行政主管机关多年来一直坚持要求出租车企业对出租车司机按劳动关系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即在挂靠的情况下,应以劳动关系对待。
最后
交通运输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年2月27日联合召开全国出租车行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电视电话会议,也要求规范出租车企业的劳动关系,合理确定承包费用,出租车司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构建起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